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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資助政策公布!廈門這些學生可以申請資助

      最新資助政策公布!廈門這些學生可以申請資助

        據廈門市教育局網站,1月10日,《廈門市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公布,本辦法由廈門市教育局、廈門市財政局、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廈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廈門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聯合制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通知全文如下:

        廈門市教育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廈門市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教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各市屬高校,各市直屬中職、中小學校:

        為規范和加強本市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堅持資助育人導向,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 號)《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等文件精神及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廈門市教育局、廈門市財政局、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廈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廈門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制定了《廈門市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教育局 廈門市財政局

        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廈門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廈門市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本市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 號)、《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等文件以及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資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用于落實本市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等資助政策的資金。

        第三條 學生資助資金由本市各級教育、人社、財政部門按職責共同管理。教育、人社部門負責組織各校(園)審核上報享受資助政策的學生人數、資助范圍、資助標準等基礎數據,提出預算分配建議方案,負責完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管理,對提供的基礎數據和預算分配建議方案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財政部門負責學生資助資金的分配和預算下達,組織教育、人社部門編制學生資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教育、人社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資金使用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廈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以下簡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組織各區做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工作。廈門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征兵辦”)負責組織各區兵役機關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入伍的相關認證工作。

        市、區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明確在學生資助基礎數據審核、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學校、幼兒園是學生資助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第二章 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 學前教育資助

        1.保育教育費補助。對在本市公辦幼兒園、集體辦(含單位辦、企業辦等)幼兒園和接受分級收費管理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就讀的幼兒,符合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按物價部門批準的所在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予以全額補助;符合家庭經濟“困難”的按不高于市示范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標準據實予以補助。

        2.生活費補助。符合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的標準補助生活費。

        第五條 義務教育資助

        1.營養餐補助

        (1)對城市義務教育公辦寄宿制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寄宿生,以及農村義務教育公辦寄宿制學校寄宿生,按每生每年不超過2000元,每生每天10元標準予以營養餐補助。

        (2)對在城市義務教育公辦學校食堂寄午餐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及在農村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寄午餐學生,按每生每年不超過1200元,每生每天6元標準予以營養餐補助。

        2.生活費補助

        (1)寄宿生。對城鄉義務教育寄宿制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按每生每年1500元標準補助生活費。

        (2)非寄宿生。對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家庭經濟困難非寄宿生,按每生每年750元標準補助生活費。

        第六條 普通高中教育資助

        1.免學雜費

        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照廈門市物價部門批準的所在學校收費標準免收其學費、課本費和簿籍費(不含住宿費)。其中,課本費及簿籍費的減免從學校事業收入中計提的助學資金安排。對民辦普通高中學校學生的補助,按照同類型公辦普通高中學校免學雜費標準給予補助。學費標準高出公辦學校免學雜費標準部分,學??梢园匆幎ɡ^續向學生收取;低于公辦學校免學雜費標準的,按照民辦學校實際學費標準予以補助。

        2.國家助學金

        (1)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按每生每年3000元標準發放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

        (2)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按每生每年1700元標準發放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

        第七條 中等職業教育資助

        1.免學費

        對市、區所屬的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不含高收費的中央音樂學院鼓浪嶼鋼琴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的一、二、三年級在校生實施免學費。

        對經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中職學校及我市高職院校自辦五年制高職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的一、二、三年級在校生,其學費標準高于相應專業財政免學費補助標準的,按照我市同類型同專業中職公辦學校免除學費標準給予補助,高出部分由學生家庭承擔;其學費標準低于財政免學費補助標準的,按實際學費標準免除學費。

        對因免學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享受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和免學費標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免學費補助標準為:藝術院校藝術類專業學生,免學費財政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800元;醫藥衛生院校醫學衛生類專業學生,免學費財政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000元;高級技工學校的數控機床加工、模具設計制造與維修、電氣工程等高級工、預備技師專業學生,免學費財政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800元;其他專業(含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財政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學年2600元。

        2.國家助學金

        對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標準發放中職國家助學金(涉農專業的可全員享受中職國家助學金)。學校應將《廈門市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審批表》(附件)隨同入學通知書一并寄發給錄取的新生。

        3.國家獎學金

        用于獎勵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我市每年按照中央下達的名額分配到各中職學校。

        退役士兵參加全日制中等職業教育的,按規定享受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助學金和免學費政策。

        第八條 高等教育資助

        1.本??粕逃A段

        (1)國家獎學金

        用于獎勵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本??圃谛I卸昙壱陨?含二年級)特別優秀的學生,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

        (2)國家勵志獎學金

        用于獎勵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本??圃谛I卸昙壱陨?含二年級)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

        (3)國家助學金

        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按每生每年4500元標準發放高校國家助學金;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按每生每年2800元標準發放高校國家助學金。

        2.研究生教育階段

        (1)國家獎學金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用于獎勵普通高等學校中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其中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我市每年按照中央下達的名額分配到各高校。

        (2)國家助學金

        用于資助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的基本生活支出。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每生每年13000元。

        (3)學業獎學金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全日制研究生。由高校根據研究生收費標準、學業成績、科研成果、社會服務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確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覆蓋面、等級、獎勵標準和評定辦法,并報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備案。

        (4)“三助”崗位津貼

        高等學校利用教育撥款、科研經費、學費收入、社會捐助等資金,設置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崗位,并提供“三助”津貼。原則上,助研津貼主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中的勞務費及科研間接費列支,助教津貼和助管津貼所需資金由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三助”津貼標準由高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當地物價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并報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備案。

        3.國家助學貸款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解決學費、住宿費和日常生活費,本??泼咳嗣磕曜罡卟怀^12000元,在校期間利息由國家承擔,還款期限原則上按學制加15年確定,最長不超過22年。國家助學貸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與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向戶籍所在區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咨詢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或向高校學生資助部門咨詢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研究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條件、程序及其他有關規定,與高校本??粕鷩抑鷮W貸款基本相同。原則上,研究生助學貸款以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為主,每人每年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16000元。

        4.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

        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的高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高等學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后自愿復學或入學的,實行學費減免;對通過全國統一高考或高職分類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學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學生均實行學費減免;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學生全部享受本??粕鷩抑鷮W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本??粕可磕曜罡卟怀^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超出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第三章 資金審核和發放

        第九條 本市獎助資金實行集中統一發放。市、區教育、財政部門要加強和規范獎助資金發放管理,實行獎助資金專賬核算集中支付,減少發放環節,保證各級各類獎助資金按時、足額發放,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獎助資金安全。各學段獎助資金按隸屬關系全部歸口由市、區學生資助中心統一管理,并委托代發銀行通過銀行儲蓄卡將各類獎助學金直接發放到學生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銀行賬戶,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獎助學金。確因特殊情況無法通過銀行卡方式發放的,經同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批準后,可轉入學生校園卡或以現金形式發放。各學段獎助學金原則上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每學期動態調整,按學期發放。義務教育營養餐補助和普高、中職免學費資助由相關學校按照有關要求納入年初部門預算,并做好資金使用管理。市、區民政、殘聯等相關部門,各鎮、街和村、居要配合教育部門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及時提供困難學生信息,協助學校開展認定工作。

        第十條 市、區教育、財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切實加強資助資金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國家獎助學金、免學雜費等資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嚴格落實責任制,強化財務管理。學校應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一條 國家對獲得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資格的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退役復學或入學的高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生學費資助,實行一次性申請、一次性審批、經費一次性撥付學校。學校在收到學生資助學費資金后,分年度用于繳納學生本人未繳納的學費,并將開具的按年度繳納學費的票據交學生本人,已繳納的學費由學校核銷后,退還學生本人。

        被部隊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資助資格的學生,如學生返回其原戶籍所在地,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收回資金后,及時逐級匯總上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如學生返回其原就讀高校,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原就讀高校會同退役安置地區級征兵辦收回。各高校應在收回資金后,及時上繳廈門市教育事務受理中心(廈門市學生資助中心),廈門市教育事務受理中心(廈門市學生資助中心)應及時匯總上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回資金按規定作為下一年度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經費。

        第四章 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第十二條 本市學前保育教育費補助和困難幼兒生活補助、義務教育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營養餐補助以及生活費補助、中職和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以及免學費所需支出,按學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承擔。市財政統籌中央有關資金對各區安排的資助支出按比例予以補助,其中:義務教育階段補助50%,學前教育、中職、普通高中補助30%。

        第十三條 普通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普通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以及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由中央財政承擔。普通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地方分擔,學業獎學金由地方承擔;地方承擔部分,市財政承擔76%、高校承擔24%,即市財政根據各高校實際評審的貧、特困生比例及相應資助標準計算出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按以上分擔比例下達財政補助資金,高校承擔的資金從各高校事業提取的獎助學金經費中安排;普通高校學業獎學金由市財政承擔。

        第十四條 本市每年高等教育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資助比例,按照中央下達的名額分配到各高校、各中職學校。各區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等決策部署,在分配各學段、各類資助資金時,結合實際向農村地區傾斜。

        第十五條 市級財政部門會同市級教育部門按照轉移支付預算管理規定的時限等有關要求下達轉移支付預算。各區財政部門會同區級教育部門在收到轉移支付后,應當按規定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各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管理,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應負擔的資金。市、區中小學幼兒園學生資助資金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等有關要求下達、撥付。

        第五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各級政府預算管理,市、區財政、教育等部門、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管理。

        第十七條 市、區教育、人社部門要加強資金發放、執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健全學生資助機構,組織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生學籍、學生資助信息系統應用,規范檔案管理。各學段學生資助工作實行法人代表負責制,校(園)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幼兒園)資助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學生資助工作,根據受助學生(幼兒)變動情況,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廈門市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等系統相關數據。市、區學生學籍和資助管理部門應對學校(幼兒園)上報系統的相關數據進行審核把關,確保學生(幼兒)資助信息真實準確。

        第十九條 嚴格落實信息審核及信息安全管理責任。市、區學生學籍和資助管理部門要按照“誰審核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學籍信息和資助信息的審核把關等工作。市、區教育、民政、殘聯、扶貧等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應嚴格管理各學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相關信息,妥善保管相關紙質檔案和存儲介質上的學生信息,未經批準不得對外提供,更不得隨意泄露。通過網絡比對的,要加強網絡安全建設,確保學生信息不被泄露和竊取。

        第二十條 市、區教育、財政等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信息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 市、區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審核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申報使用學生資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區教育、財政等部門要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監管機制,要對本級所轄學校的資助工作承擔管理責任,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層層傳導壓力,夯實管理責任;明確學校校長、分管領導、學校資助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建立由紀檢、審計、媒體和社會共同參與的監管機制,定期組織開展數據核查和專項督查,推進學生資助工作規范管理建設常態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區、各校(園)要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公辦幼兒園、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中應從事業收入中分別足額提取3%-5%、3%、3%-5%的經費用于資助學生,無事業收入或事業收入不足的,可從當年的公用經費中據實列支。中等職業學校應從事業收入或免學費補助經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資助學生。公辦普通高校應從學費收入提取15%-25%的經費用于資助學生。民辦學校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

        高校應設立“高校家庭經濟困難畢業生就業補助金”,用于補助達到畢業條件的普通全日制建檔立卡家庭、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員)和家庭經濟困難殘疾本??茖W生公考、考級、考證、考研、面試等。發放標準:按2000元/人標準一次性發放。經費來源從學費收入提取的學生資助經費、社會捐贈資金等統籌安排。

        各校(園)從事業收入中計提的資助資金,除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對發生臨時困難的學生發放特殊困難補助外,也可用以獎勵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十四條 對因身體原因無法升學且已辦理緩學手續等有資助需求的特殊困難學生(幼兒),各校(園)可依據實際情況給予資助。資助經費由學校(幼兒園)向社會籌集,非公辦學校(幼兒園)可從事業收入提取支出。本市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個人在各類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第二十五條 各區可結合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抄送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中關于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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