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創業支持帶動就業促進工作的通知(廈人社〔2019〕271號)
各區人社局、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
根據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互聯網創業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183號)、《關于做好一次性創業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閩人社文〔2018〕266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通知》(閩人社文〔2019〕158號)和市政府《關于加強就業服務促進就業穩定的通知》(廈府〔2019〕153號)等文件精神,現就加強創業支持服務,帶動就業促進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創業平臺建設,發揮平臺吸納創業就業作用
(一)符合條件的眾創空間可納入“創業大本營”規劃。符合以下條件的眾創空間可納入“創業大本營”規劃,實行統一掛牌。根據入駐創業團隊和創業者等方面情況,將創業大本營分為高校類、鄉村振興類、臺灣青創類、互聯網類、綜合類。人社部門負責實施創業人員就業登記。創業人員符合我市落戶條件的,可依托創業大本營運營主體落戶。
1、在廈門市注冊登記一年以上。
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3、對入駐的創業實體提供6個月(含)免租金服務。
4、在廈門有固定經營場所,面積不低于800平方米,水電、網絡等基礎設施完善。
5、大本營認定時已經吸納入駐的創業實體20戶(含)以上。
(二)根據創業大本營吸納創業實體和帶動就業情況,給予創業大本營相應獎勵。鄉村振興類大本營上年度繳納稅收達到5萬元以上,其他類大本營達到20萬元以上的(指入駐大本營的各創業實體的累計稅收),每新吸納一名就業人員并繳交社保6個月(含)以上的,給予1000元/人一次性帶動就業獎勵。年度獎勵不超過10萬元。
(三)支持創業大本營參與“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根據各類型創業大本營運營情況,按照年度遴選、認定我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凡是入駐創業實體超過30個、創業或就業登記和繳交社保3個月以上并仍在職人員超過100人的創業大本營,可以申請認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同一類型創業大本營數量在20家及以下的,遴選不超過3家;數量在20—50家(含)的,遴選不超過5家;數量在50家以上、100家以下的,遴選不超過10家;數量在100家以上的,遴選不超過15家。遴選標準重點考慮大本營入駐創業實體數量、創業就業人員數量、創業項目運營成果、入駐大本營的創業項目的年度稅收貢獻等。遴選認定工作具體由市人社局組織實施。對認定為“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的大本營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凡是推薦參加省級及以上“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評選的,須具備三年內曾被我市遴選為示范基地的條件。
“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實行總量控制,按照年度遴選和淘汰。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示范基地”稱號,并向社會公告:
1、違法違規經營已被相關部門處罰的。
2、不能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入駐時承諾的各項服務,被入駐創業實體有效投訴3次及以上,經核實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3、虛報創業統計數據,或偽造有關證明材料取得相關創業平臺稱號資格的。
4、在人社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的專項檢查評估中,被認定為不符合相關創業平臺稱號認定標準的。
5、不良行為在社會上造成嚴重影響的。
二、支持符合條件的個人以創業方式就業并帶動其他群體就業
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以下人員:畢業5年內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來廈創業臺灣同胞,本市戶籍就業困難人員、未就業的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可按照下述條件要求申請相關補貼獎勵。
(一)創業項目啟動補助。2019年1月1日之后首次在廈創辦經營、完成商事主體登記和就業登記,在本創業實體中按月繳納社會保險、已經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申請時仍在正常經營的,給予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項目啟動補助。
(二)創業場地補貼。2019年1月1日之后首次在廈租用場地創辦經營、完成商事主體登記、并在本創業實體中按月繳納社會保險,已經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申請時仍在正常經營的,可按其持續經營時間給予最長不超過36個月的創業場地補貼。第1—12個月、13—24個月、25—36個月的補貼標準分別為600元/戶.月、400元/戶.月、300元/戶.月。場地實際租金高于上述標準的,按照上述標準執行;場地實際租金低于上述標準的,按照實際租金給予補貼。創業個人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入駐“創業大本營”。入駐“創業大本營”的,場地租金補貼從免租期結束之日起算;在創業大本營之外場地空間創業的,場地租金補貼從商事主體成立之日起算。
(三)創業項目帶動就業獎勵。創業項目從申請獲批創業場地補貼之日起,3年內,每吸納1名本市就業困難人員或畢業5年內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就業,達到12個月以上并繳交社保的,給予每人2000元標準的一次性帶動就業獎勵。
(四)創業項目成果獎勵。每年組織一次全市創業項目成果展示,上述及其他人員創業項目,經專家評審,入選市級創業項目資源庫的,每個項目給予2000元的入庫項目獎勵。
(五)支持參與創業技能培訓。具有創業意愿的上述人員,個人參加有資質機構的創業技能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可以申請最高1200元的培訓補貼。
三、加強組織實施
(一)加強創業大本營運營主體對入駐創業實體和創業者的服務。人社系統就業登記平臺向創業大本營開放,設立信息化服務管理對接端口,對創業團隊、創業者、就業人員進行就業登記。依托創業大本營,組織開展創業支持鼓勵政策宣傳。對符合條件、依托創業大本營運營主體落戶的,形成服務機制。
(二)推進支持政策經辦服務的便利化。有序開展創業大本營的規劃建設、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的遴選,落實示范基地總量控制和淘汰機制;推進部門之間數據共享,推行“全程網辦”的服務模式。
(三)加強資金保障。創業扶持資金納入市、區財政預算。創業大本營吸納帶動就業獎勵、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獎勵、創業培訓補貼、創業項目成果獎勵等資金由市財政承擔。創業項目啟動補助、創業場地補貼、創業項目帶動就業獎勵等資金由申請對象戶籍所在地的區財政承擔,非本市戶籍申請對象由申請人商事主體注冊地址的區財政承擔。設立創業服務工作經費,納入市、區財政預算,用于市、區人社部門自行組織或通過購買服務開展創業大本營、創業孵化示范基地遴選、認定、監管,創業項目征集、評審、推介,創業大賽、典型宣講、政策宣傳等主題活動開展,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核查監管,創業服務軟件開發維護,創業指導專家服務等與創業服務工作相關的費用支出。
四、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二)本意見由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發展改革委員會
廈門市科學技術局
廈門市財政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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